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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布老旧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05 作者:admin666ss 点击:70次

日前,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发布了关于大众点评《天津市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旧住宅区改造后的维修更新步入良性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旧住宅区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持续融资机制。我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了《天津市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就此《办法》提出建议。

天津市旧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为促进旧住宅区改造后的维修更新进入良性轨道,建立健全旧住宅区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持续融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完成旧住宅区改造但未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旧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旧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人民政府负责旧住宅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

区住建委负责老旧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的业务指导,

天津发布老旧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热门话题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责,在区住建委的指导下,督促街道办事处推进老旧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和推动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条?业主按照下列标准交存旧住宅区专项维修资金:

未配备电梯的,按照40元/建筑平方米交存;

配电梯的,按60元/建筑平方米交存,

第六条老旧小区在向本小区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前,应当制定管理公约,管理公约应当约定交存和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和交存方式。

旧住宅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自筹资金由业主存放。管理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小区业委会将组织业主交存。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按照交存标准交存。业主拒不足额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老旧小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追偿。

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小区公共收益,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收取的相关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可以用于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方式在社区居委会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决定。

其他存款方式,

第七条旧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统一存入市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旧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计息管理和使用归集应当使用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

第八条旧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以住宅小区为单位设立明细账户,其计息标准按照商品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执行。

第九条旧住宅区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维修资金30%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续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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